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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停止办理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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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44号 

    依据《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27号),《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于2016年11月25日废止。《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企业产品执行的标准登记工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办理。 

  本市目前正在开展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试点工作,企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可直接在国家标准委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www.cpbz.gov.cn)进行自我声明公开。 

  《北京市工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注册管理规定》(京技监标字〔1994〕48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2016年12月9日 
 

事项名称: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 事项类型:行政奖励 监督电话:010-12365
设定依据 受理条件 办理条件 办理范围 申请材料 办理程序 收费标准 办理时限


  1、《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1994年7月2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注册管理规定>的通知》1994年2月22日,北京市技术监督局,京技监标字[1994]48号
  3、《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2005年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京质监标发[2005]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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